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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四

※发布时间:2019-2-24 22:27:04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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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四) 文号 无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12-28 有效 第十章利润及其分配 第七十四条城市商业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四) 文号 无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12-28 有效 第十章利润及其分配 第七十四条城市商业银行的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净收益、汇兑损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净利润=利润总额-应纳所得税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士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成本和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指本年发现的以前年度多计或少计的收益以及少计或多计的支出等。 第七十五条利润总额按国家有关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七十六条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除国家另有者外,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以法人为单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盈余公积。盈余公积包括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盈余公积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盈余公积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城市商业银行亏损和转增实收资本。盈余公积按转增实收资本后,留存的盈余公积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公益金的提取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盈余公积的提取比例,用于城市商业银行的职工福利设施支出。 (三)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城市商业银行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投资者分配。 第七十七条城市商业银行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与财务评价 第七十八条财务报告是城市商业银行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七十九条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务状况表及其他附表。 资产负债表应列示城市商业银行在报表日所有的各项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类别和金额,资产负债表必须符合以下平衡关系: 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损益表应充分城市商业银行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必须提供营业收入、成本和费用、营业外收支、投资收益、税款等数据。 业务状况表应提示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所引起的资产、负债等的变动情况,反映城市商业银行所得资金或营运资金的来源和运用,以及城市商业银行重大财务活动方面的详细资料。 其他附表主要包括:损益明细表、利润分配表、所得税清算表、固定资产明细表、资本金及各项准备金情况表、业务量、机构、人员情况表、应付利息表、应收利息情况表、税金解缴情况表等,其他附表应按国家有关及城市商业银行的实际需要设置编报。 城市商业银行汇总编报的财务报表一律折合为人民币,外币报表作为附表。 第八十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负债情况:本会计期间资产负债总量、增(减)量、结构、质量情况、增减变化原因。 (二)财务收支情况:本会计期间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等增减变动情况。 (三)经营效益情况:本会计期间资产收益、负债成本情况及形成原因。梦到房子着火 (四)利润实现及分配、税金缴纳情况。 (五)某些主要项目采用的财务会计方法及其变动情况和原因;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至报出期内发生的对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为便于正确理解财务报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六)重大案件、重大差错、其他损失情况。 第八十一条城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报告制度。按月、季、年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及企业主要投资者等提供财务报告。 第八十二条城市商业银行应对经营状况和经营进行总结、评价和考核。 (一)经营状况指标 1.逾期贷款比例=逾期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各项贷款月末平均余额100% 2.呆滞贷款比例=呆滞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各项贷款月末平均余额100% 3.呆帐贷款比例=呆帐贷款月末平均余额各项贷款月末平均余额100% (二)经营指标 1.资产利润率=利润总额(资产平均余额100% 2.投资报酬率=投资收益投资平均余额100% 3.费用率=营业费用(营业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100% 4.实收利率=(利息收入-表内应收利息净增数)贷款平均余额100% 第十二章企业清算 第八十城市商业银行按照章程解散或者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应当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在清算期间负责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城市商业银行的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城市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向投资者收取已认缴而未缴的出资;清结纳税事宜;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将清算意见提请城市商业银行投资者通过后处置企业剩余财产。 第八十四条被清算城市商业银行的财产包括宣布终止时城市商业银行的全部财产以及在城市商业银行在清算期间取得的财产。 已作为物的财产相当于债务的部分,不属于清算财产,物的价款超过所的债务数额的部分,属于清算财产。 清算期间,未经清算机构同意,不得处置城市商业银行的财产。 第八十五条清算财产的作价一般以帐面净值为依据,也可以重估价值或变现收入为依据。 第八十六条清算中发生的财产盘盈、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经营收益或损失等,计入城市商业银行清算损益。 第八十六条城市商业银行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行为无效,清算机构有权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入帐: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的债务提供财产; (四)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己的债权。 第八十八条清算期间发生的清算机构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公告费、诉讼费以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计入清算费用,由现有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八十九条清算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一)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二)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及其他款项; (三)尚未偿付的债务。 债务不足全部清偿的,按比例清偿。 第九十条城市商业银行清算终了,清算收益大于清算损失、清算费用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九十一条城市商业银行清算终了后的剩余财产,有公司章程的,按照公司章程进行分配,没有公司章程的,按照《公司法》或投资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三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以前制定的各种规章制度,有与本办法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十本办法的各项指标以缴纳所得税的机构为单位进行考核。 第九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九十五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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