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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抄袭

※发布时间:2017-10-25 18:51:41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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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术论文就是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研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科学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科研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它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论文等,总称为学术论文。而如今信息社会,通讯发达,越来越多的人想借助网络,轻而易举抄写论文,获得想要的荣誉或。

  2009年5月25日《中国青年报》报道,近日有网友发帖“史上最牛硕士论文抄袭事件”,称东北财经大学2007年的某篇硕士学位论文严重抄袭,与南京财经大学2006年的一篇硕士学位论文惊人相似。

  据称,这是因为这两篇论文整体框架完全一样,除了把地点“江苏”两字替换成“山东”,把江苏的统计数据换成山东的统计数据,以及一些统计指标的对比排序结果稍微改变之外,其他基本一样。

  抄袭是一种严重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同时也是在著作权审判实践中较难认定的行为。即剽窃。指将他人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的行为。

  (1)抄袭与利用著作权作品的思想、和观点。一般的说,作者利用另一部作品中所反映的主题、题材、观点、思想等再进行新的创作,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2)抄袭与利用他人作品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著作权法对作品所表达的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本身并不予以,任何人均可以利用。但是完全照搬他人描述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有可能被认定为抄袭。

  (3)抄袭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据,一般由著作权法自行其范围。凡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一般构成侵权,但并不一定是抄袭。

  (4)抄袭与巧合。著作权的是独创作品,而非首创作品。类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创作的,不能认为是抄袭。

  有的学者认为,判断抄袭与其它行为的区别,可以从下面5个方面去分析:(1)看被告对原作品的更改程度;(2)看原作品与被告作品的特点;(3)看作品的性质;(4)看作品中所体现的创作技巧和作品的价值;(5)看被告的意图。

  对于抄袭(也称剽窃,为简略以下均称抄袭)的认定标准,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早在一九九九年就作出了相关。

  著作权罪与非为的界限,主要根据以下两点:一是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的行为,但违法所得数额未达较大或者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一般的侵权行为追究其民事责任,而不以著作权罪论处。只有当侵权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时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时才成立犯罪。二是行为人在客观上虽有著作权的行为,但主观上不具有营利目的的,不构成犯罪,应按《中华人民国著作权法》的法律责任处理。

  论文检测基本都是整篇文章上传,上传后,论文检测软件首先进行部分划分,的最终格式对抄袭率有很大影响。不同段落的划分可能造成几十个字的小段落检测不出来。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划分多的小段落来降低抄袭率。

  论文检测,多半是针对已发表的毕业论文,期刊文章,还有会议论文进行匹配的,有的数据库也包含了网络的一些文章。这里给大家透露下,很多书籍是没有包含在检测数据库中的。之前朋友从一本研究性的著作中摘抄了大量文字,也没被查出来。就能看出,这个方法还是有效果的。

  很多同学改变了章节的顺序,或者从不同的文章中抽取不同的章节拼接而成的文章,对抄袭检测的结果影响几乎为零。所以论文抄袭检测大师大家不要以为抄袭了几篇文章,或者几十篇文章就能过关。

  参考别人的文章和抄袭别人的文章在检测软件中是如何界定的。其实很简单,我们的论文中加了参考文献的引用符号,但是在抄袭检测软件中。都是统一看待,软件的阀值一般设定为1%,例如一篇文章有5000字,文章的1%就是50字,如果抄袭了多于50,即使加了参考文献,也会被判定为抄袭。

  论文抄袭检测系统相对比较严格,只要多于20单位的字数匹配一致,就被认定为抄袭,但是前提是满足第4点,参考文献的标注。

  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关系;第四,行为人有。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二、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创作的电视剧本。

  三、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包括故意和。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四、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第217条了四种著作权的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录音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的;(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行为人只要具备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即符合著作权罪客观方面的特征。其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复制发行行为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翻拍方式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向社会进行出售、出租的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向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本条的“复制发行”。出版行为指对图书出版者已依法享有的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进行,盗版出书获利。制作、出售行为指制作的美术作品冒充他人署名或对冒充的美术作品进行售卖的行为。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时方构成著作权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其他严重情节,依据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5条处理。

  4.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营利目的。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本条的”以营利为目的”。

  《刑法》第217条,个人犯著作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见《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

  《刑法》第220条,单位犯著作权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该罪的处罚。按《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之,单位犯本罪的按相应个人犯罪的量刑标准的3倍量刑。

  虽然彻底禁绝学术不端行为的想法并不现实,但从内因上可以通过学生加强自律,从外因上可以通过教育和纪律等方法进行防治。具体而言,可分为三个方面:首先,学校和老师应当重视对学生学术的教育,让学生形成遵守学术规范的意识。其次,教师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学术规范,学术;再次,要严格惩处学术不端行为,抄袭者必须为其行为付出代价。如果没有惩处,只会抄袭等现象的频频发生。著名教育问题研究专家熊丙奇博士认为,防止“学位论文抄袭”的关键在于真正实行导师制。他指出,近年来出现的学位论文抄袭事件,共同的原因是在平时培养中,老师对学生的指导很少,在审阅学生的论文时,导师放宽要求,甚至有的老师根本就没认真审阅。现行制度下的中期答辩、论文盲审等,都很难真正避免论文质量不高、学术不端问题。不制度想避免学术不端,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张世友原是长江师范学院与公共管理学院教师。此次10篇被指抄袭的论文,均创作于其2010年1月调入重庆师范大学任教之前。

  发表于1998年9月《涪陵师专学报》的《必须重视大学生的教育》是网帖举报的第一篇抄袭论文,文章被指抄袭自1995年第6期的《高等农业教育》。

  在《涪陵师专学报》上发表这篇论文时,张世友已从四川师范学院教育专业本科毕业5年。公开资料显示,1993年7月至2010年1月,张世友在长江师范学院任教,涪陵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正是长江师范学院的前身之一。

  长江师院任教期间的2000年7月至2003年7月,张世友在西南师范大学修得了硕士学位,专业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教育。

  他的第二、三篇被指抄袭的论文就出现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这两篇题目分别为《诚信与当前人们的思想教育》、《“与时俱进”是民族文化与唯物相凝结的时代》的论文,分别刊发于《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的2002年第4期、2003年第2期。

  此后,张世友发表了多篇在今天被指抄袭的论文。据网帖爆料,有4篇疑似抄袭的论文出现于2004年,3篇出现于2005年。至此,张世友共10篇论文被举报抄袭。

  张世友的荣誉接踵而来。2005年8月,他参与的论文入选“第四次社会科学优秀”;10月,他斩获第五届期刊好作品评选论文一等;12月,他获涪陵区第四次社会科学优秀三等。

  2006年9月,涪陵师院更名为长江师范学院。11月,张世友破格晋升为教授,这距其被评为副教授仅3年。

  2010年1月,张世友进入重庆师范大学学院任教。目前,他身兼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评委会评审专家、伦理学会常务理事、高校思想与法律基础研究会副秘书长等社会角色。

  这10篇论文在当年没有受到质疑,未其职称从晋升到教授,也未妨碍其前往新大学的执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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