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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文(2

※发布时间:2018-3-4 13:56:27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经济文(2)_院校资料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内容摘要垄断, 即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 反垄断法即是国家反垄断和竞争的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可以从不同的层面进行理解。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论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内容摘要垄断, 即市场上只有一个经营者。 反垄断法即是国家反垄断和竞争的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可以从不同的层面进行理解。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 我国经济法的完善具有重要因素的意义,它在对生产力起巨大推动作用的同时,也对我 国市场以法律的手段对市场竞争中的消极行为加以制约, 以发挥市场正当竞争的积极作 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就是为适应社会的要求而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 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指的是制定颁布的调整经济领域中的竞争 关系,竞争,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论文关键词:垄断法 不正当竞争法 异同 协调完善一、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异同比较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是调整市场关系的法律,他们之间有密切的关系,但 是在立法思想上, 以及调整角度上有着差异。以上我们知道了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 法的大概内容。下面我们队其异同比较进行分析。 (一) 两者的区别 1. 法律性质的差别 反垄断法具有经济法性质,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多被视为民法中的特别侵权法。实施市场经济的国家,都信赖市场机能,但当市 场经济的运作出现危机时,国家就必须进行干预,包括以强制和引导的方式,来改变市 场上的行为和关系乃至产业结构, 这时就需要另外一套法规来让市场恢复,人们称其为 经济法。故在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往往被视为是对民法的。反垄断法专门设置行 政机关, 负责对垄断行为进行积极主动的干预, 因而普遍将反垄断法归入公法范畴。 反不正当竞争属于侵权范畴, 普遍将该法归属于私法范畴,从不正当行为便源于侵 权行为, 而其救济手段多为违法人民事责任的承担便可以得到验证。2.立法目的方面的 异同与其它国家一样, 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与 《反垄断法》 在立法目的、 立法, 以及两部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法律责任等方面,既有共同之处,同时也存在诸多不同。 在立法的出发点方面,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是经营者使用不公平和不正当的手段,因 此它首先的是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经营者的利益,公平的竞争秩序。而反 垄断主要从竞争性市场结构出发,反对企业以独占等方式,或竞争,妨碍 其他企业进入市场, 从而保障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加关注竞争参与 者之间竞争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更加注重对竞争参与者利益的。而反垄断 更加关注竞争的有无以及竞争是否充分, 更加强调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和社会公共利 益,其重点在于保障企业获得的竞争机会,保障企业平等地进入市场,打击和控制 自然垄断及支持的行政垄断,消除企业间的差别待遇,实现企业间的、、 平等基础上的竞争。 3.程序上的差异 反垄断法的公法属性,在程序设计上一般均由行政机关负责其实施。如的卡特尔局,美国的反托拉斯局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等等。这 些行政机关多具有较强的性和专业性。有些还具有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在对企业 的审查,卡特尔协议之制裁及处置市场优势地位这些行政机关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与之同时,司法审查为反垄断法实施的补充。 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特别侵权法,即它应属于 私法范畴。因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施主要靠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实施。由 在断案时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把握。 (二)两者的相同之处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虽有较多差别,却也有许多相似的地方。二法一同构成广义上的竞争法,因为二者之间具有的相同或相通之处。有学 者将二者比喻为竞争秩序的左右翼。首先,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以市场竞 争关系为调整对象,旨在或营造和公平的竞争秩序,以确保竞争机制正常发挥 其作用这样才能实现完全竞争,以最高效率的配置资源,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其次, 二者之间关系密切,旨在或营造竞争。 也就是说,一个社会的经济生活中只有具 备了竞争的条件,拥有了竞争的空间,法律才可能去竞争的正当性,如果经 济生活中根本不存在竞争的条件,客观上无法展开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便也缺少 了行为对象,即其法律客体,当然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 以经济管制时期的俄罗斯和我 国为例。完全由国家对整个经济的生产、销售、分配进行计划,实行国家垄断,经济毫无 可言,于是也就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而当两国进行经济改制,大力鼓励竞争时, 两国纷纷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即为明证。然而另一方面,若听完全放开市场,竞 争,不规制其正当性,势必形成市场独占、 经济优势,使得市场之竞争空间日益缩减, 最终导致竞争的消灭。 因此,在鼓励竞争的情况下,也要非法竞争,反垄断法保 护的竞争,必须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换句话说,只有在经营者不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条件下,其竞争才受到反垄断法的二、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冲突与融合从说的我们可以看出,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产生的背景极不相同,立法 初衷及解决问题的侧重点也不相同。反不正当竞争法重在商业伦理,而反垄断法重 在反对经济霸权,营造经济和竞争。由于二法从不同的角度出发,立法目的的 不同, 因而不是普通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因而立法者最初对二法的关系并未给予太多关 注,但现在,两者之间的冲突和融合便凸显出来。 (一) 两者的冲突 即使在竞争论高度发达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也存在某些条列交叉的情况, 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 条的总则性和反 对竞争法第 19 条和第 20 条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 条,行为人在商业交 易中以竞争为目的而善良风俗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对竞争法第 19 条,如果一个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以对市场竞争产生重大影响的方式且无重大 的合, 损害其他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可能性,或者提出有效竞争条件下不可能有的 报酬或者其他交易条件, 或者对处于相同地位的交易对手不合理地实施不相同的交易条 件, 或者竞争对手以适当的报酬进入自己的网络或者其他基础设施,这些就构成滥 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 20 条也有类似,如该条第 1 款,占市场支配地位 的企业或者企业联合组织, 不得在同类企业通常均可参加的商业交易中,直接或者间接 地不公平地阻碍另一个企业, 或在无重大理由的情况下直接或者间接给与另一个企业不 同于同类企业的待遇。 这即是说, 反对竞争法第 19 条和第 20 条中的竞争行为 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 1 条,即可以被视为是善良风俗的行为,从而是不正 当的竞争行为。 (二) 两者的融合 有些国家和地区把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合并立法,如匈牙利 1996 年颁布的 《不正当市场行为和竞争法》和我国 1991 年颁布的 《公平交易法》 。这些把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合并立法的模式,首先是因为这两 个法律制度都是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都是出于推动和竞争之目的,而且有着相同的 经济政策, 即企业以不合理的手段谋取经济利益,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 权益。尽管一个是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另一个是反对竞争行为,但这两种法律制 度是相互需要,有时候是交叉存在。 首先,一个国家有条件制定和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前提条件是这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竞争。如果没有竞争,经营 者就不存在订立合同的可能性,也不会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在经济体制 前,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以及向谁销售,都是由的计划事先了的。在这种 情况下, 企业没有订立合同的,自然也不会出现虚假广告或者窃取商业秘密等不正 当竞争行为。 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的前提条件是中国经济体制的。企业有了经 营自主权, 它们相互间就可能展开竞争,从而才会有谋求经济利益甚至实施不正当竞争 行为的动机。 因此, 打破垄断和引入竞争是国家颁布和实施反不正竞争法的前提。 因此, 可以说,反垄断法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提供了保障。 另一方面,反垄断法作为也 需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配合和补充。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对竞争和反对不 正当竞争是同等重要的任务。三、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协调与完善在《反垄断法》出台实施的背景下,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促进其与《反垄断 法》的协调,成为完善我国竞争法体系的重要环节。 (一) 《反垄断法》是我国竞争法体系的重要部分。 竞争法作为以规范市场竞争行 为、 市场竞争秩序为基本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在各个国家和地区不仅在名称 的使用上有差异,而且在内容方面也是不尽相同的。在一些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竞争法 就是用来指代反垄断法的,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一般不包括在内,即使有,也属于附带 而不占重要的地位。但是,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竞争法除反垄断法外,还包括反不正当竞 争法的内容,只是在具体的立法模式上,有的采取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合并立法, 有的则是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立法, 因此两者的调整手段与责任形式也不同。 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是事后调整,以民事救济手段为主,辅以行政和刑事制裁的手段; 而反垄断主要是事前管制,如调查市场结构、掌握和公布垄断情况、核准企业合并 等,偏重,主要依靠行政程序和公诉,辅以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手段,并且其 在实施中需要进行复杂的经济分析。 因此, 反垄断法对经济的影响更为重大、 更为宏观, 并且其具有明显的国家干预性、经济政策性等特征,非常典型地体现了经济法的特点, 是经济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一些国家被称为“经济”的是反垄断法, 而不是笼统的竞争法,更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 《反垄断法》的 出台是我国经济生活和法律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其有效实施将会对公平的竞争 机制和经济的活力,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增进消费者的福利,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非 常重要的意义。 (二)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必要性和迫切性进一步凸显。 我国的竞争法体系既然由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部分组成, 这个体系的完善就需 要这两部分各自的完善和彼此的协调。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刚刚出台,因此目前竞争 法的完善就主要表现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自身的完善及与 《反垄断法》 的协调。 从 《反 不正当竞争法》 实施以来的情况来看, 法律本身存在不少的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立法体例上具有过渡性、应急性,既不是采取完全狭义的反 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模式, 也不是采取完全地包含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内的广义上 的竞争立法模式,这导致该法自身在体系上不协调。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容上 封闭性与原则性并存, 一方面缺少必要的兜底条款而使其在适用时没有灵活性,对经济 生活中层出不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调控力度,而另一方面该法不少过于原则、 抽象,在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执行机构的职权与执法手段不 足,行政强制措施及调查取证手段严重不适应有效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需要。 第四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不少方面没有反映国际竞争法制的发展趋势,没有体现反不 正当竞争法的应有特点。目前看来, 《反垄断法》已经对这些行为作了更明确、更完整 和更合乎逻辑的。 如果不对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及时作出修订, 那么在 《反垄断法》 实施后, 同样的行为就存在适用哪个法律的尴尬。即使按照处于同一位阶的法律后法优 于前法的原则来处理,但由于这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质内容已,且其规 定本身已经严重不能适应实际需要,对其进行全面修改也是势在必行。 (三)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促进我过竞争法体系的协调完善既然《反不正当 竞争法》存在明显的问题,而且其在《反垄断法》出台后呈现出明显的不协调,因此当 务之急应该是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修订,以促进我国竞争法体系的协 调。 1. 扩大主题范围 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主体范围,将《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主体由原来的经营者扩大到一切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主体(组织和个 人)。 2. 克服封闭型缺陷 克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有缺陷,将总则中的有 关条款成一般条款,克服现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封闭性。 类3.修订细化种增加列举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并对各种具体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细化。与此同时,还需要对具体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细化,以增强法律 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在这方面,注意结合国际上有关立法的最新进展,尽可能借鉴、 吸收一些合理的新规范。 4. 完善法律制度 强化行政执法手段,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需要增加必要的执法措施,监督检查部门在对不正 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时,可以对涉案场所进行检查,可以对违法财物实施查封、、 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同时,针对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重新处罚标准和幅度,增 加新的处罚种类,加重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的实践表明, 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综合运用民事的、行政的和刑事的制裁 手段, 让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人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 任。 随着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已不单纯被视为民事侵权行为,而同时被视 为是一种危害市场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 因而行政责任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越来越受到 重视。 就是一些原先立法中未行政责任的国家,后来也在其他有关立法中增加了行 政责任。 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本来是重视行政责任的的,这构成了该法的一个 特色。但是,该法并没有对性定价行为、搭售行为和商业信誉行为行政责 任 。 而 从 近 年 来 我 国的 行 政 执 法 实 践 来 看, 对 这 些 行 为 规 定 行政 责 任 是 有 必 要 的。 此外, 民事责任中的有关赔偿的过轻,不能起到对违法行为人应有的约束和 制裁作用,对人也起不到补偿之效果。修订时应当加大对违法行为人的制裁力度, 这有利于充分人的权益,更能有效地不正当竞争行为。工程造价 11301 华永江 13162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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