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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发布时间:2020-1-5 13:38:47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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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保险人应向其他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链接】“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受益权。

  4.“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真实,测试你的前世今生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但若投保人为此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复效之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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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经济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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