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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济合同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

※发布时间:2021-5-12 3:39:05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卖方中国A 公司与买方马来西亚B 公司于1 9 9 4年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该合同:“因本合同的履行或与之有关的一切纠纷应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将纠纷提交法院按法律仲裁解决,其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预付了货款,卖方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按时交货,买方遂在中国某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予以立案。但卖方以该案属于仲裁管辖为由,提出抗辩,法院以法院非仲裁机构,该仲裁条款无法执行为由驳回卖方抗辩。

  国际经贸仲裁是解决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经济纠纷的一种便捷、有效的方式,已为当代国际经贸活动中商人所普遍采用。国内立法一般均允许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对于仲裁结果,除非有的程序性抗辩事由,法院一般均会给予执行。1 9 5 8 年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对仲裁结果在国之间的执行,给予了明确的,其执行的先决条件之一就是裁决的作出必须根据当事人双方已达成的按仲裁地法律为有效的书面的仲裁协议。《中华人民国仲裁法》第1 6 条第二款,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具备3 个条件:(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根据这些条件,我们可以看出,上述案例中的仲裁条款包含了前述两项条件,但争议的焦点在于法院是否是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或它是否具有仲裁职能。很显然,从国际惯例或1 9 5 8 年《纽约公约》的来看,确定这一仲裁条款是否有效应依据选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律,即法律予以认定。如当事人对仲裁条款的效力发生争议,亦应向该选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法院即法院申请裁定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本案的仲裁条款中当事人已明确选择了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并适用法律,显而易见,我国法院依据作出的有关裁定,从实体或程序上来看,均值得商榷。尊重国际公约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一国立法及执法水平成熟的标志,它有利于正常的国际经贸活动的开展,反之,则会起到某种制约的作用。从另一个方面来讲,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仲裁条款时,应该力求准确、严谨,避免含糊不清。

  杭州律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处理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的权益,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国经济合同法》的,特制定本条例。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经济合同仲裁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的经[更多]

  杭州律师: 1.仲裁员的选定或指定 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时,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组成后,我的换夫经历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各自在仲裁委员会名册[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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