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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科研方面专升本毕业论文开题报告与教师晋级文发表年度相关论文范文检索

※发布时间:2017-8-12 23:44:49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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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以教学为中心,进一步完善教职工薪酬与岗位职责,职称职务,工作业绩等挂钩,激励,约束功能按劳付酬,多劳多得,优劳优酬分配机制

  第有利于稳定与优化教职工队伍,激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促进学科上水平,教学上质量,科研上档次,管理高效益.

  岗位工资由职务,职称和学历决定,薪级工资由工龄决定,绩效工资由教职工岗位重要程度,工作效率及质量等决定.

  第七条根据教职工在学院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晋升1级薪级工资(附件1),每满三年根据晋级条件和综合表现晋升一级工资等级(附件2,3).

  第八条教职工工资为税前工资.实发工资为根据国家有关由学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后.

  第九条适用范围专职教师(含实验教师和员).专业技术职称包括教授,副教授,,助教.

  按学院有关文件,系教学副主任享有相应领导责任津贴,实验中心和教研室主任,副主任享有相应岗位津贴.

  教师额定教学工作量标准按学院有关文件执行,超工作量,按高级,中级和初级职称,分别以70,60,50元课时标准计发.工作量不满,按年实际工作量比例对应年工资总额扣减.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部会同教务处核定.

  第十一条根据专业技术等级教授分为2,3,4,副教授分为5,6,7,分为8,9,10,助教分为11,12两级,教师按进学院或获评职称(经聘用后)次月执行相应级别工资,以后根据绩效考核和综合表现进行晋级.

  (一)基本条件近三年年均教学工作量学院额定工作量要求,教学效果良好,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1,副教授晋级须满足以下6项条件中3项,教授晋级须满足以下6项条件中4项,且技术类岗位从晋升二级还须获省级二等及以上教,科研,且排名第一.

  ①参与1项省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排名前3),②公开出版教材(副主编及以上)1部及以上,③荣获院级及以上优秀论文或公开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核心1篇),④主持1项院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⑤获院级二等及以上教科研,⑥指导学生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科技.

  2,助教晋级须满足以下6项条件中1项,晋级须满足以下6项条件中2项.

  ①参与(排名前3)1项院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②1项院级及以上教科研,质量,优秀论文,授课竞赛等,③公开发表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核心1篇),④指导学生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科技,⑤有两年考核为优秀,⑥担任学生班级导师班主任且有1次考核为优秀.

  第十四条起薪标准按教职工学历,工作经历,职称,聘任岗位等,执行相应工资标准(附件3),担任行政管理职务按学院有关文件享有相应领导责任津贴.

  第十五条根据岗位和职务等级正处级分为服务保障2,3,4,副处级分为服务保障5,6,7,科级分为服务保障8,9,10,科员分为11至21级共11级.教职工按进院或职务变动(学院正式发文)次月对应级别工资,以后根据绩效考核和综合表现进行晋级.

  (一)基本条件近三年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情况较好,工作表现和效果良好,无重大责任事故,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①在学院华夏教育论坛或公开出版刊物发表与工作相关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公开发表1篇),②参与1项院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③提交3篇及以上创新管理或对教学,管理有帮助高质量报告,④获院级及以上表彰2次及以上,⑤有一年考核为优秀,⑥担任学生班级导师班主任且有1次考核为优秀.

  ①在学院华夏教育论坛或公开出版刊物发表与工作相关论文1篇及以上(车队,校卫队等可提交不少于2000字三年工作1篇),②参与1项院级及以上教科研项目,③提交2篇及以上创新管理或对教学,管理有帮助高质量报告,④获院级及以上表彰2次及以上,⑤有一年考核为优秀,⑥担任学生班级导师班主任且有1次考核为优秀.

  第十八条引进与共享高层次人才,紧缺专业教师和博士,有特殊贡献教职工等工资待遇由人力资源部报院人事工作领导小组核定,或按学院发文单行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学院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为正式聘用教职工办理社会统筹,即五险一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其中个人缴纳,按国家由学院代扣代缴.

  如社会统筹关系留在原单位或自行办理未转入学院集体缴纳,参照学院缴纳基数标准及比例,凭有效票据给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节假日礼金一般每年节前发放,标准为新年礼金1000元人,上半年端午节发放礼盒,下半年教师节,国庆节,中秋节每节200元人.

  第二十二条年度考核不合格教职工,学院按有关法律或实行待岗学习或解除聘用关系

  第二十四条举办方派至学院干部,其工资按学院有关执行,如选派干部退休返聘,其工资由学院重新核定.

  第二十五条按国家有关,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职称以上人员不实行试用期工资.本科及以下学历各类人员试用期工资按核定工资标准80发放,转正后按相应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岗位变动,职称职务变化等,需由填写工资异动表,经人力资源部审查报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工资按新岗位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新聘有工作经验教职工岗位工资核定,从应聘岗位对应薪档(任职资格)最低级起定,3个月试用期考核合格后,可申请相应任职资历评定,评定通过则在原核定档次基础上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学院工资以月为单位计量,每月10日(含)前为教职工工资发放日,遇节假日会适当提前或顺延.教职工新聘,离职或职务变动,按异动当月教职工实际出勤计算(以正式文件或批件签发日期为准).

  第三十条国家法律法规由单位代扣代缴相关费用,由学院在教职工工资中扣除.未院批准和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要求学院职工工资中代扣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起执行,原2016年工资调整方案废止,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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