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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号指导案例论文

※发布时间:2017-9-8 21:46:49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17号指导案例论文__高等教育_教育专区。17号指导案例论文 摘要:消费者的知情权从根源上看是由诚实信用原则延伸而来 的, 诚实信用是市场交易的基石, 只有交易主体都自觉的践行该原则, 市场才能有序的运转。 在当前的市场下, 消费者的

  17号指导案例论文 摘要:消费者的知情权从根源上看是由诚实信用原则延伸而来 的, 诚实信用是市场交易的基石, 只有交易主体都自觉的践行该原则, 市场才能有序的运转。 在当前的市场下, 消费者的力量过于弱小, 因此立法强制了经营者的诚信义务即重大信息的告知义务。 这对于规 范市场秩序,刺激消费都是有极大作用的,当然消费者严重诚信 原则的行为,经营者也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自己的权益。 一、准确界定《中华人民国消费者权益保》的适用范围 《消费者权益保》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 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对于生活消费的理解往 往是争议的焦点。 1.消费者的范围 在大家的共识里消费者应该排除单位而只包括自然人, 这是因为 消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和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 而 当单位作为一方交易主体时,其无论在财力,信息还是技术上都往往 处于优势地位,在这样的情形下,若对于单位仍旧给予特殊,对 于经营者而言是十分不利的,也达不到实质上的公平。在理论上对于 消费者是不是必须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是存在争议的。 一种观点认为消 费者必须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消费者的认定不 以存在合同关系为必要。事实上消费者也不完全限于直接的交易人, 也包括最终的消费者或者使用者。[1]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更具合理 性,消法是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因此从文义 解释上来说,消费者不仅包括购买商品的买受人,还应该包括使用商 品的人,比如受赠人若因为受赠的商品受到损害,虽然其与经营者之 间没有合同关系,也应该有依据消法寻求救济的。 2.什么是生活消费 何为生活消费,对此有两种学说,一种学说认为生活消费只是满 足个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一旦买卖的标的物价格很高,就往往被认为 是奢侈品,从而否定之。另一种学说认为纯粹为了个人目的使用,无 论使用方式如何,不是为了营利或者职业需求,对消费的理解应当注 重其目的性,与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或种类无关。[2]笔者认为生活 消费不应该依据其客观价值来认定。首先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从缺衣 少食到有车有房也才短短三十多年的时间, 对于奢侈品的认定是不断 变化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难成为一个客观的,公平的标准。 生活消费的认定与商品或者服务的客观价值无关,也与主观目的无 关。只要你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承受人,那么不论其客观的价值,不论 主观上的目的,你都是消费者,都是为了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 或服务,都应该得到消法的。王海打假引发了广泛的争议,以索 赔为目的来购买商品,是不是应该受到消法的,不同的人有不同 的看法,该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公共秩序良风俗,但是在当今 假货市场,消费者成本过高的情况下,王海的行为其积极作 用更大,鼓励了消费者的信心,增强了消费者的意识。王海 的行为虽然可能给他带来一定的利益, 但是这个利益是基于法律的规 定而获得,并非属于不当得利的范畴。当然我们期望的是消费者都能 充分的意识到自己的并之,而不是出现更多的王海。但是在 当前的情况下,权衡利弊,我们至少不该对王海的行为给予过多的负 面评价,甚至关上了消法对其的大门。 二、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障 《消费者权益保》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 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 这是消费者知情权的法 律表述。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的表现之一就是信息的不对称。消 费者对于商品或者服务的了解往往只及于它的表面, 我们无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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