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指出,深入贯彻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加快转变职能,落实高校职称评审自主权,围绕健全制度体系、完善
《意见》强调,突出教育教学能力和业绩。高校应加强教学质量评价,把课堂教学质量作为主要标准,严格教学工作量,强化教学考核要求,提高教学业绩和教学研究在评审中的比重。突出教书育人实绩,注重对履责绩效、创新、实际贡献的评价。
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帽子”、唯论文、唯项目等倾向。不简单把论文、专利、承担项目、获情况、出国(出境)学习经历等作为性条件。逐步规范学术论文指标,论文发表数量、论文引用榜单等仅作为评价参考,不以SCI(科学引文索引)等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判断的直接依据。
对国内和国外期刊发表论文要同等对待,鼓励更多在具有影响力的国内期刊发表。不得简单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等条件。不得将人才荣誉性称号作为职称评定的性条件,职称申报材料不得设置填写人才“帽子”称号栏目,取消入选人才计划与职称评定直接挂钩的做法。
《意见》还指出,建立申报教师、评审专家及相关人员诚信承诺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申报教师职称评审中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的,按国家和学校相关处理。因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通过评审聘任的教师,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
建立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利益冲突回避、动态调整、责任追究等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党政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有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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