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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 北大博士涉论文抄袭学位被撤:状告母校终审胜诉学位是否恢复仍未知

※发布时间:2017-9-28 22:48:23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大学作出的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决定程序违法,亦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撤销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同时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认为这一“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于艳茹案”是我国首个因涉嫌论文抄袭导致博士学位被撤销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一直关注此事进展,终审判决后,记者曾辗转联系上了于艳茹,但她了记者的采访。

  于艳茹是大学历史学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5日,她从大学毕业,并取得历史学博士学位。随后,她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

  2013年1月,在读博期间,她将撰写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以下简称《运动》)向《国际新闻界》社。

  同年5月,临近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她提交了答辩申请书及科研统计表,《运动》被她作为科研列入答辩申请书,注明“《国际新闻界》于2013年3月18日接收,待发”。

  2013年7月23日,在于艳茹拿到博士学位,毕业18天后,《国际新闻界》才刊登了《运动》一文。

  时隔一年多后的2014年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发布公告称,于艳茹在《运动》中大段翻译原作者的论文,直接采用原作者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其行为已构成严重抄袭。

  随后,大学成立专家调查小组调查于艳茹涉嫌抄袭一事。2015年1月9日,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后,大学作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称其在校期间发表的《运动》存在严重抄袭。

  大学称,依据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于艳茹不服,相继向大学学生处理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了,均未获支持。2015年7月,她将大学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并判令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今年1月17日,市海淀区(以下简称“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判决撤销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由大学依关进行处理。

  海淀法院认为,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大学在作出被诉撤销决定之前,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保障于艳茹享有相应的。

  本案中,大学虽然在调查初期与于艳茹进行过一次约谈,但此次约谈系调查程序。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因此,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

  此外,海淀法院还认为,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中仅载明依据学位条例、《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未明确具体条款,故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了市一中院的终审, 显示,大学在上诉中提出了理由:没有相关法律,学校在作出撤销学位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约谈属于调查程序,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向于艳茹提及最终处理结果的问题;尽管撤销决定中没有列明具体法律条文,但这不表明相关的法律依据不存在。

  市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是否应当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大学作出撤销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针对第一个焦点,市一中院认为,正当程序原则的要义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正当程序原则是裁决争端的基本原则及最低的标准。本案中,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在行使学位授予或撤销权时,亦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即便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作出,其也应自觉采取适当的方式来践行上述原则,以其决定程序的性。

  针对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问题,市一中院认为,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仅由调查小组约谈过一次于艳茹,约谈的内容也仅涉及《运动》一文是否涉嫌抄袭的问题。至于该问题是否足以导致于艳茹的学位被撤销,大学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提示,于艳茹在未意识到其学位可能因此被撤销这一风险的情形下,也难以进行充分的陈述与。因此,大学的约谈,不足以认定已履行正当程序。

  市一中院还认为,本案中,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虽载明了相关法律规范的名称,但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相对人难以确定援引的具体法律条款,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撤销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终审判决生效后,大学通过官微,尊重法院的判决,依关程序处理,但也将继续严肃学术规范,对任何违反学术、抄袭剽窃的行为绝不姑息,切实学术共同体的。

  据了解,在诉讼过程中,于艳茹认为,她涉嫌抄袭的那篇论文不是她的博士学位论文,只是一篇课外作品,不应该因此作为撤销她博士学位论文的依据。而大学方面则认为,无论是什么性质的论文,只要论文存在抄袭,就属于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北大校规和学位条例的相关,就可以依法撤销其博士学位。

  另外,双方对“在校期间发表”这个概念也有不同理解,于艳茹认为,《国际新闻界》发表其作品时,她已经从北大毕业了,所以,不属于在校期间发表。北大方面则认为,论文的创作、、发表是一个过程,于艳茹涉嫌抄袭的论文在她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中,当时已经列入“待刊”一栏中,所以属于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

  “两审判决都回避了实体问题,没有就撤销学位是否具备条件及撤销学位本身是否违法作出确认,而是以程序违法撤销决定。实际上,在大学补正程序后,还可以继续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此案得到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大学院教育法研究中心曾经两次召开研讨会,中国大学教授刘莘多次表达自己的观点。

  刘莘指出,从实体分析,大学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是不合理的。她说,虽然学术条例第十七条“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本条例的情况,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这给了学校以撤销学位的和裁量权,但是在运用这项的时候,绝不是毫无的,应当对舞弊行为进行区分。

  “于艳茹申请学位的时候报了4篇发表4篇未发表的论文,被指抄袭的属于未发表的文章。北大申请博士论文答辩的条件是要有不少于两篇发表的论文,她不罗列4篇未发表的就已够申请博士学位。”刘莘说,被指抄袭的论文和于艳茹获得博士学位没有关联,至于涉嫌抄袭,社已公告说明,已给其在学术界带来不利影响。行政处罚法有一个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放之用于四海,过于严苛不符合人性,也缺乏合。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也持类似观点。他指出,授予博士学位的条件和撤销的条件应该是对应的,排除于艳茹被指抄袭的文章,她仍旧符合获得博士学位的标准,撤销学位是不合理的。

  两次研讨中,《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中的第五条均被学者提及。该条: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从该条来看,于艳茹的行为属于惩罚对象。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所研究员李洪雷指出,尽管学位条例实施办法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学位条例制定本单位的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但至少应当与学位条例保持一致。

  此外,李洪雷还指出,《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第五条还要结合情节、后果和本人的态度进行处理,而对于艳茹的处理没有考虑这些情节。

  中国人民大学院教授杨建顺则特别重视本案中提及的正当程序原则,他认为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意义重大。他对里说“于艳茹没有陈述的机会”这个说法表示支持。 “多少年来我们一直在推进正当程序原则,这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教,都常有意义的”。

  绝大多数专家都认为大学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过于草率,处罚过重。但于艳茹的博士学位能否恢复,目前尚无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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