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是国际经济秩序的三大支柱之一,它与WTO一样重要。它是1945年创立的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我国是其创始国。该组织的组织机构分三个层次:理事会,执行董事会和若干职能部门。它的旨是国际金融协调与合作,促进国际贸易平衡地发展,提高和保持高的就业率和收入水平,开发所有国的生产性资源。主要职能是监督汇率和政策协调,提供资金融通。各国在该组织的、义务和地位是由其拥有的份额决定的。份额的大小按公式计算,每五年调整一次。我国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关系越来越密切。
在今天的世界上,有三个大型国际经济组织共同着我们的经济生活和经济秩序,号称国际经济秩序的三大支柱,这就是“世界贸易组织”(缩写为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缩写为IMF)和“世界银行集团”。他们每天都在关注着我们的经济生活,精心着经济秩序,使我们有一个和平、、稳定的生活。对于WTO,也许是因为我们经过而有漫长的奋斗才成为其中的一个,我们比较珍惜这得来不易的,因此宣传给予了较多的关注。而对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世界银行集团这两个国际经济组织却关注甚少。可能是我国加入(或恢复)这两个组织时(1980年)我国还处于半封闭状态,与我们的生活还不是十分相干,没有引起的足够关注。经过二十多年的,我们已经逐渐融入的世界,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后,我们不能不再度审视与我们的金融生活息息相关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至于世界银行集团将另文介绍。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缩写为IMF)是布雷顿森林城国际金融会议的产物。1944年7月1日到22日,第二次世界大战邻近结束时,44个国家的300多位代表集聚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布雷顿森林城,就重建国际货币体系召开会议。我国当时的代表——中华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制定了新的国际货币体系即“布雷顿森林体系”。会议的一项重要就是签署《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成立永久性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促进国际金融协调与合作。该组织于1945年12月27日正式成立,1947年3月开始工作。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我国作为创始国之一在有关文件上签字,并认缴了一定份额。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总部设在美国。经过几十年的风雨历程,该组织已由最初的39个创始国发展到今天拥有180多个国和地区。不是该组织的国,但参加该组织的活动。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组织机构分三个层次:理事会、执行董事会、总裁和副总裁及有关业务部门。最高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由财长或央行行长组成,每年秋季举行会议,决定该组织和国际货币体系的重大问题,如接纳新会员、修改基金协定、调整基金份额、调整国货币平价、决定国的退出等。执行董事会负责该组织的日常事务处理,是个常设机构。该机构由24名组成,其中,出资最多的美国、英国、法国、日本、、沙特阿拉伯各1名,中国和俄罗斯为单独,各自选派1名,其余16名由包括若干国家和地区的16个各选派1名,每2年改选1次。执行董事会另设1名,同时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裁,每5年选举1次。总裁在一般情况下不参加执行董事会的投票,只有在正反两种意见票数相等时,总裁可投决定性的一票。另设副总裁1名,由美国人担任。1994年6月,将副总裁名额增加到3名,协助总裁工作。执行董事会下设职能部门若干:货币与汇兑事务部、各地区行政部、特别提款权部、研究部、法律部、财务部、统计部、出版部、基金司库、驻各地区分部和代表处等。图示如下。
在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之间还有两个机构:一个是临时委员会(全称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关于国际货币制度的临时委员会”),另一个是发展委员会(全称为“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关于实际资源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联合部长级委员会”)。这两个委员会都是部长级委员会,其大都来自主要国家,而且级别很高,每年举行2--4次会议。另外,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还有两大利益集团:代表发达国家利益的“十国集团”和代表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二十四国集团”。“十国集团”由美国、英国、法国、、、日本、意大利、荷兰、比利时、等组成。“二十四国集团”不是一个稳定的组织,其基本上由发展中国家组成。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旨表述在《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第一条:1.通过设立一个就国际货币问题进行磋商和合作的常设机构,促进国际货币合作;2.促进国际贸易平衡地发展,提高和保持高的就业率和收入水平,开发所有国的生产性资源,以次作为基金政策的主要目标;3.促进汇率的稳定,保持国之间有秩序的汇率安排,避免竞争性货币贬值;4.协助建立国之间经常易的多边支付体系,取消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外汇;5.在有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向国提供暂时性资金融通,以增强其信心,使其有机会在无须采取本国和国际繁荣的情况下,纠正国际收支失衡;6.根据上述目标,缩短国国际收支失衡的时间,减轻失衡的程度。基金的一切政策与决定,均应以本条所列旨为原则。
黄菊内幕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职能主要有三项:①确立国在汇率政策、与经常项目有关的支付以及货币的兑换性方面需要遵守的行为准则,并实施监督。汇率监督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一项重要职能,其目的在于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和汇率体系的稳定,消除不利于国际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避免国汇率或采取歧视性的汇率政策以谋取不公平的竞争利益。反对国利用宏观经济政策、出口补贴或任何其他手段汇率,反对国采用差别汇率政策(如双重汇率、复汇率等)。②向国际收支发生困难的国提供必要的临时资金融通,以使他们遵守上述行为准则,并避免采取不利于其他国家经济发展的经济政策。③为国提供进行国际货币合作与协商的场所。在全球经济一体化日见增强、经济依存性日益提高的情况下,开设一个就国际货币问题进行磋商和合作的场所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重要职能。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业务主要围绕汇率监督与政策协调、储备资产创造与管理、以及向国际收支逆差国家提供短期资金融通等展开活动。⑴汇率监督与政策协调。为国际货币体系的正常运作,有秩序的汇兑安排和汇率体系的稳定等,该组织定期对国进行检查,并实行多边监督,强调对国际货币制度有重要影响的国家的政策协调和发展。并要求国在改变汇率政策时及时通知基金组织,使其能够及时进行监督和协调。同时基金组织对国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也进行监督,因为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都可能导致汇率的改变。基金组织实施监督和政策协调的办法,一是要求国提供经济运行和经济政策的有关资料,包括和其他机构持有的黄金和外汇资产、黄金产量、黄金的输出入、进出口值及国别分布、经常帐户和资本帐户收支的详细分类情况、国民收入、物价指数、汇率、外汇管制等;二是组织国举行定期和不定期磋商;三是对的汇率和外汇管制进行评价。⑵储备资产的创造和管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60年代末创造了“特别提款权(SpecialDrawingRights,简记SDR)”,它是一种依靠国际纪律而创造出来的储备资产,它具有价值尺度、支付手段、贮藏手段等功能,但不能流通,不能被私人用来作媒介物。其分配是无偿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只向参加“特别提款权部”的国按一定比例分配SDR,并记入国特别提款权帐户的贷方。当某国(甲国)发生国际收支困难、需要使用SDR时,基金组织指定另一国际收支顺差国(乙国)接受SDR并记入乙国帐户的贷方,同时在甲国的帐户借方记入相应数字。然后由乙国将等值的可兑换货币转入甲国的央行,甲国用这笔可兑换货币平衡国际收支。最初定价1SDR等于1美元,1SDR等于1盎司黄金。现在采用五国(美、英、德、日、法)各自对外贸易在五国总贸易中的百分比为权数,分别乘以五国货币“计算日”当天在外汇市场上对美元的比价,加权平均的办法计算出计算日当天SDR对美元的价值。然后通过市场汇率再分别计算出SDR与其他货币的比价。权数每五年计算一次。通过上述计算方法,我们可以知道,SDR的价值是比较稳定的。SDR的用途,除了前述可以划帐的方式获得可兑换货币外,还可以用作缴纳基金份额、清偿与基金组织之间的债务、向基金组织捐款或贷款、充当储备资产等。特别提款权的使用仅限于之间和与基金组织之间。⑶向国提供贷款。基金组织向国提供贷款的数额与其份额紧密联系在一起:国从基金组织获得贷款的限额每年不得超过其份额的110%,三年累计不得超过其份额的330%,总累计净额不得超过其份额的440%。国获得贷款的方式是以本国货币购买可兑换货币,还款时用可兑换货币或黄金购回本国货币。贷款利息用SDR支付。贷款种类有:普通贷款、补偿与应急贷款、缓冲库存贷款、中期贷款、结构调整贷款、补充贷款等。三、基金组织国的份额与分配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资金来源有四个部分:一是国认缴的份额,二是基金组织在运行过程中所获得的收入,三是向国借入的款项,四是其他途径获得的资金。其中,国认缴的份额是基金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份额是国向基金组织缴纳的一定数量的款项。二十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份额的25%用黄金缴纳,75%用本国货币缴纳;1976年“牙买加协议”生效后,用黄金缴纳的25%改用可兑换货币或特别提款权缴纳,其余部分仍用本国货币缴纳。总份额和国各自的份额每五年调整一次。最初的总份额是76亿美元,经过多次调整,目前约2880亿美元(折2120亿SDR)(据1998年资料)。
式中,Y代表该国1940年的国民收入,R代表1943年的黄金和美元储备量,M代表该国1934年--1938年的年平均进口额,V代表该国同时期出口的最大变化额,X表示同时期的年平均出口额。某国的实际份额是上式计算结果的90%,其余的10%作为基金组织的机动部分灵活掌握。这个公式的最大缺陷是忽视了国际收支的波动作用。二十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基金组织两次对份额计算公式作了修正。把进出口额改为经常项目的支出和收入,扩大了经常项目收支波动的作用,缩小了国民收入和国际储备的作用。
根据1997年12月份的IMF《国际金融统计》资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的主要国别分布如下:发达国家金额88425.2百万SDR,占总份额的60.85%,发展中国家金额56893.6百万SDR,占39.15%。总份额中,美国占18.25%,占5.67%,日本占5.67%,法国占5.10%,英国占5.10%,沙特阿拉伯占3.53%,意大利占3.16%,占2.97%,俄罗斯占2.97%,荷兰占2.37%,中国占2.33%。
份额的大小,不只是一个国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时应认缴的款项,同时也决定了这个国家在基金组织内的、义务和地位。①投票权。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每个国都有250票基本投票权,此外,每缴纳10万美元份额就增加一票投票权。对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重大问题须经全体国总投票权的85%通过才能生效。美国的投票权约占18%,因此,美国在基金组织内拥有绝对的否决权。②借款权。每个国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获得借款限额与其份额紧密相连,份额越多,可获得的借款也越多。③SDR分配权。每个国的特别提款权的多少与其份额也成同比例关系。基金组织根据各国上年年底在基金组织缴纳的份额按同一比例进行分配。国可以的特别提款权数额,平均不超过其全部分配额的70%,并且这70%部分无须。任何国,只要其愿意,最多可持有三倍于它本身分配额的SDR。国使用所分配的SDR需支付年率1.5%的利息。此外,份额还决定了国的其他一些。
我国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创始国之一。最初的份额是5.5亿美元。当时的代表是中华。新中国成立后,一直窃据该位。1971年联合国恢复我国的席位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并没有立即恢复我国的席位。经过我国多次努力与,并声明对中国在该组织中的财产和权益保留。直到1980年4月18日才正式恢复的地位,但保留了在该组织内的地区地位。目前,我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内有四个席位:一个创始国席位和三个地区席位(,,澳门)。不包括三个地区的份额,我国1980年的份额是12亿SDR,1983年增加到18亿SDR,1989年是23.91SDR,1997年是33.852亿SDR。占总份额的2.33%,占总投票权的2.29%。
我国在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交往过程中,使用过部分SDR,也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那里获得了许多技术帮助,如金融规划、财政政策、税收政策、外汇管理等。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稳定增长,综合实力的增强,我国也参与了一些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活动。如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向泰国、阿富汗等国提供了数十亿美元的援助。1997年在发生亚洲金融危机的情况下,我们人民币不贬值,对于稳定亚洲经济起到了一定作用,真正负起了一个大国的责任。
目前,我国的央行行长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的理事,财政部长是副理事。同时还有一人担任执行董事会董事。随着我国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关系进一步发展,我国将在该组织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将逐渐深入到我们的金融生活的方方面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