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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综述丨聚焦法律的度阅读聆律与社会、文学的对话

※发布时间:2023-2-10 21:57:53   ※发布作者:佚名   ※出自何处: 

  本次宣讲会的主题更加集中、深入,聚焦“法律的度阅读”。为此,主办方邀请了大学院、中国大学院、大学院、中南财经大学院、中国社科院所、山西大学院及最高的十位中青年优秀学者,结合自己在北大出版社出版的作品,展开“法律与社会”和“法律与文化”的对话。

  朱苏力教授以其新书《大国宪制》中的“家·国·天下”为题,从传统推崇的“修身齐家平天下”切入,提出古代社会是以家(村庄)为单位的社会交往基础。其中,父子、兄弟以及男女关系是社会交往生活中最重要的三对关系,即父子关系重视父慈子孝,兄弟关系增进平辈协同,而男女关系则延续家庭和村庄世代。伴随着古代江河治理的现实需要,单独的家(村庄)已无力胜任,必须形成强有力的国家推进这项浩大工程的实施。苏力教授进而从历史地理的角度指出,因为游牧民族受制于恶劣且不稳定的自然而产生对的强烈渴求,导致农耕文明与游牧文明的冲突日益明显。为平衡这种冲突利益,逐渐形成“一国两制”,“一国”即一个中央国家,“两制”即郡县制和少数地区自治。这样一来,中原地区成为“天下”的制度架构的承载地,中原农耕地区和北方游牧地区形成大国疆域的基本范围。而国家为了保持疆域的稳定,必须稳步推进考试选拔制度、财税制度、官话制度等各种制度的建设与整合,以更好地治理国家。最后,苏力教授结合我国国家治理过程中实行过的人民、包产到户、新农村建设等具体政策,表明“家国天下”仍然是当今需要面对的核心问题,归根结底是要解决“家”的问题,而且必须发现、运用新的制度而不是依靠旧的制度去解决。

  王人博教授从哲学的人文关怀出发,主张“者应该对世界充满热情”,者观察世界、阅读世界不能拘泥于(法律)视域,而要将日常的思考带入作品本身。王教授以作品如何体现思想为引子,认为首先是一种现代性知识,者对知识要满怀,更要对世界有热情,将观察内容融入文字之中。面对现代性将知识人为区隔为多个板块而不得不依托智库型专家来组织生产的现实,王教授引用了爱德华·萨义德《知识论》中 “要维持知识相对的,就态度而言业余者比专业人士更好” 的经典表述,肯定了业余者的最大正当性价值就在于对世界充满好奇心,永远对世界充满热情。这也了作品承载思想的是主体,主体决定文本,在此基础上探索对象化的奇妙世界。

  陈瑞华教授立足其作品《刑事的中国经验》《刑事的》及《刑事的艺术》的创作历程,首先明确了刑事的、制度、法律和社会问题定位,并结合其十多年从事刑事项目研究及当下我国20%左右的刑事率现实,详述特定时期律师刑事的理论探索,即有效和无效。陈教授通过例举实务中律师刑事经常存在的“冤假错案”判断标签以及与法院发生冲突的回避、管辖等程序性存在的问题,强调相关作品要对刑事的丰富素材进行提炼、总结,重视利用理论作为信息节约工具的优势,初步挖掘出具有力的刑事理论,既不同于单纯引介国外的相关理论,也不止步于国内律师撰写的刑事案件实录,真正将纷繁复杂的经验事实上升到理论层面。

  许章润教授的妙语连珠,探讨“以汉语法意汉家”。许教授首先从汉语的偏正结构对“法意”进行解读,即“法意”是对规范世界的反思,对生活世界的归纳,是这种差序结构层次形成的意义体系。而在反思存在与现象的基础上,借助思维的性,赋予其存在性,使主体与现实世界产生关联。许教授指出,尽管汉语构成的特性、修辞的技巧约束了人们的思考,但如何巧妙地反映中国人的法律思想,积攒中国人的法律智慧,建构中国人的规范世界,从而形成社会的,是几代法律人的理想。据此“汉语法意”可以从三个层面理解:以汉语作为表意工具;以中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为对象;最终展示为反思的思想体系、知识体系、学术体系乃至审美情操和体系。至于“汉家”,许教授则认为其是比较视野中的中国规则体系,植根于生活、文明传统,受制于当下的自然、风土人情、种族构成。最后,许教授提到在古今之际、之间强调以汉语法意汉家,不仅意味着一种文化本土主义的,更意味着一种比较文明视野的兼容并包,而目的在于最终塑造一种符合中国生活方式的法律体系和学说。

  陈虎副教授围绕其翻译的安东尼·刘易斯所著的《穷人能否获得审判:吉迪恩诉温赖特案实录》一书,以“所有人的:刑事司法的平等叙事”为题,着重将该书提及的吉迪恩案置于一个宏大的历史背景中进行审视。陈教授梳理了刑事的历史脉络:自行®从委托迈向指定®从形式到实质,并在可预见的将来展望了可能出现的第四条脉络,即从专业到协同。据此,陈教授将吉迪恩案锁定在第二条历史脉络中,分析了托克维尔《论美国的》中呈现的美国人所具有的平等基因,以及在主义、个税征收、公共保障运动、平权运动等时代背景下平等基因在“法院”得到激发的历史现实,进一步探究“法院”作出吉迪恩案判决背后的利益考量、博弈及正当性基础。

  何帆先生的点评重点围绕法律公共题材作品的翻译展开,他将目前国内翻译作品分为四类:经典作品的翻译、学术作品的翻译、判例的翻译及法律公共题材作品的翻译,重点分享了其翻译法律公共题材作品的意义,如推动对司法制度的深层理解,探索多元公共主题翻译作品在中国语境下的解读,以及寻求中国司法现存突出问题的解决思等。

  周详教授从“法律是一个诠释性的隐喻故事”中,找到了法律与影视文化的连接点,通过丰富幽默的影视片段,声情图文并茂地了刑法中亲手犯、倾向犯等法律专业知识,沉浸于影视文化中但又不拘泥于故事性叙事。其中,周教授以《芳华》电影中男主角被调查人员“猥亵”行为的片段为例,展开了对“触摸”行为法律界限的探讨,突出了“法律不外是一个隐喻的评价”的功能定位,激发了对类似法律问题的研究兴趣。

  刘春园副教授主要分享了其作品《刑法与文学的公开课》一书的创作历程、内容叙事,展开了一场“双面忒弥斯:文学与的对话”。她提到该书重点思考了法律人如何在、纯粹的刑事面庞之外看到另一张感性、生动的面庞。刘教授借助对文学作品作家三个水平高低层次的分析,从不同视角演绎了文学叙事与刑法思想的启蒙、进化与发展之间的关系。结合该书的具体内容,刘教授从“来自原欲的”“来自原罪的规训”和“法律影视中定格的救赎印象”三个梦见鞭炮主题,进一步探索了文学叙事与思想的关系建构、文学作品与罪刑观的关联关系,侧重对个体的保障,对秩序和规则的渴望,充分展现了文学作品中一幅幅有血有肉的法律图像。

  车浩副教授则沿着“法律与文学”运动开拓性的探索轨迹进行独到的点评。他归纳了“法律与文学”从美国引进入中国的四种表现形式:作为文学的法律、通过文学的法律、关于文学的法律以及研究文学的法律,并在重点分析第四种表现形式的鲜明特点的基础上,认为文学中的法律进在不断衰落。为此,车教授分别从读者和作品生产者角度指出,读者从法律与文学的对话中很难看出文学作品分析与真实案件分析的关联性,恰恰因为门槛较高,导致文学作品中法律属性的实践功能很弱,而作品生产者引以为傲的分析工具更应观照生活中的真实案件,而不是那些少有人看的文学作品。

  

关键词:法与文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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