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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时丨新《医》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3-10-15 12:34:53   ※发布作者:佚名   ※出自何处: 

  新《医》共计7章67条,为保障医师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人民健康,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提供有效法律保障。

  背景:《中华人民国执业医》自1998年颁布以来,已实施了二十多年。时代在进步,技术在发展,尤其是医学技术的发展更是日新月异,医师队伍建设与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执业医已不能很好地适应实际工作需要。比如有些条文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医师执业管理有待加强、医师职责和义务需要进一步明确等,因此,对执业医进行修改很有必要。

  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我们要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保障人民群众全生命周期的健康,医师这支队伍恰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只有我国的法律对医师执业行为、执业安全、诊疗规范等方面的权益保障,才能让这支队伍能够更健康更快速的成长,才能更好的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医开篇明确了保障医师权益。医将保障医师权益调整到第一句,体现出国家对医师权益的重视和,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激励医师更好地为社会大众提供高质量服务。

  医学是具有探索性、高风险性的科学,诊疗技术需要循证医学的支持,因此从法律上明确,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循临床有关操作指南、医学伦理等规范,确保诊疗中的质量和安全。

  此次修订对于超说明书用药,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

  本法还提出医师应遵守医学伦理规范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针对罕见病、特殊疾病,医师可以基于循证医学证据,经过患者知情同意后,拓展用药,进行探索性、实验性治疗,在规范医师诊疗行为的同时也扩大了医师诊治特殊疾病的自主权。

  “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是医师职业的内涵,但这一职业需要一系列制度予以保障,否则医师们的救治热情会受到影响。

  医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自愿实施急救免责这一,医师院外急救免责充分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法律原则,否则突发疾病的人可能会受助的机会。

  本法完善了医师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国家在医学教育方面不断进行、探索和尝试,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本法国家制定医师培养规划,加强医教协同,完善医学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体系。

  不仅如此,该法还完善了违反医师执业规范的法律责任,从度架构了医师的管理制度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此前,我国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起点为中专,本次法律修订突破了既往的管理思,将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最低学历起点由中专提升为大专。该法还在中医医师应用西医技术方法方面作出了。

  新冠肺炎疫情同时也出我国公共卫生人才的缺乏以及传染病报告体系的缺陷。为此,该法积极总结吸收疫情防控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国家建立适应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人才培养和使用机制,为应对新发、突发传染病奠定人才基础。

  本法,遇有紧急情况以及国防动员需求时,医师应当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调遣,为应急状态下人财物的调遣,奠定了的法律基础;传染病的防控需要多点监测,作为新发、突发传染病最重要的触发点,医师发现传染病、突发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时有及时报告的义务。

  制定了向基层倾斜的系列措施,国家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和服务能力建设,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服务的经历;医师到基层会诊、在医联体内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无须变更注册,提升工作方便性;鼓励基层中专学历医务人员通过学习获得更高学历,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等。

  医地方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医疗纠纷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为,医患双方权益。这一对防止伤医,医护人员执业安全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一条为了保障医师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医师应当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主义,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的崇高职业,恪守职业,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医师管理工作。国务院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师管理工作。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各级人民应当关心爱护医师,先进事迹,加强业务培训,支持开拓创新,帮助解决困难,推动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医师医学专业技术职称设置、评定和岗位聘任制度,将职业、专业实践能力和工作业绩作为重要条件,科学设置有关评定、聘任标准。

  医师协会等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加业自律和医师执业规范,医师权益,协助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

  (二)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二年。

  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相关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中医药专业组织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中医医师资格考试。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由至少二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级人民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本条的相关考试、考核办法,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发布。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除有本法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

  中医、医结合医师可以在医疗机构中的中医科、医结合科或者其他临床科室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规对医师从事特定范围执业活动的资质条件有的,从其。

  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

  第十五条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医疗卫生机构为主,并按照国家有关办理相关手续。国家鼓励医师定期定点到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主执业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便利。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关医师的监督管理,规范其执业行为,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受理申请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并说由。

  有前款情形的,医师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职权发现医师有前款情形的,应当及时通报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第十八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依照本法到准予注册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一)参加规范化培训、、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或者其他公益性医疗、义诊;

  第十九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法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申请重新执业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重新注册。

  执业医师个体行医,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但是,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个体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有本法注销注册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及时予以公告,由省级人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通过网站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按照有关规范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六)对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管理;

  (一)树立敬业,恪守职业,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救治患者,执行疫情防控等公共卫生措施;

  第二十四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擅自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第二十六条医师开展药物、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和其他医学临床研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遵守医学伦理规范,依法通过伦理审查,取得书面知情同意。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国家鼓励医师积极参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急救服务;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医师应当使用经依法批准或者备案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采用、合规、科学的诊疗方法。

  第二十九条医师应当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

  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医师取得患者明确知情同意后,可以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

  第三十条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国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合作。

  第三十一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

  第三十二条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医师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医师应当服从调遣。

  第三十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按照有关及时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机构报告:

  第三十四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和村医疗卫生机构以及艰苦边远地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卫生服务情况和本人实践经验,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三十五条参加临床教学实践的医学生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在医疗卫生机构中参加医学专业工作实践的医学毕业生,应当在执业医师监督、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有关医学生、医学毕业生参与临床诊疗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七条国家制定医师培养规划,建立适应行业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医师培养和供需平衡机制,统筹各类医学人才需求,加强全科、儿科、科、老年医学等紧缺专业人才培养。

  国家采取措施,完善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的教育制度,培养高层次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

  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健全临床带教激励机制,保障住院医师培训期间待遇,严格培训过程管理和结业考核。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对医师进行分级分类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优先保障基层、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协调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疗卫生人员开展培训,提高其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一条国家在每年的医学专业招生计划和教育培训计划中,核定一定比例用于定向培养、委托培训,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师队伍建设。

  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与接受定向培养、委托培训的人员签订协议,约定相关待遇、服务年限、违约责任等事项,有关人员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履约管理。协议各方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业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状况进行考核,考核周期为三年。对具有较长年限执业经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医师,可以简化考核程序。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相关专业培训。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

  对从事传染病防治、放射医学和卫生工作以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给予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应当定期调整。

  在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享受津贴、补贴政策,并在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励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第四十五条国家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人才队伍建设,建立适应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医师培养和使用机制。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以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公共卫生医师,从事人群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风险评估研判、监测预警、流行病学调查、免疫规划管理、职业健康管理等公共卫生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院内感染防控措施。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与临床医学相结合的人才培养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对临床医师进行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等方面业务培训,对公共卫生医师进行临床医学业务培训,完善医防结合和医协同防治的体制机制。

  第四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统筹城乡资源,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和服务能力建设,对乡村医疗卫生人员建立县乡村上下贯通的职业发展机制,通过县管乡用、乡聘村用等方式,将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纳入县域医疗卫生人员管理。

  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后,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累计一年以上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正高级技术职称。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依法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第四十七条国家鼓励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医师资格考试,依法取得医师资格。

  国家采取措施,通过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帮助乡村医生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完善对乡村医生的服务收入多渠道补助机制和养老等政策。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医疗卫生机构良好的执业,有效防范和依法打击涉医违法犯为,医患双方权益。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完善安全措施,良好的医疗秩序,及时主动化解医疗纠纷,保障医师执业安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通过、、、等方式,医师的人格、人身安全。

  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提供职业安全和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

  医师受到事故或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疾病、死亡的,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十二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参加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五十新闻应当开展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知识的公益宣传,医师先进事迹,引导尊重医师、对待医疗卫生风险。

  第五十四条在医师资格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年至三年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予以撤销,三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三)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不服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遣;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件;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严重违反医师职业、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阻碍医师依法执业,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或者通过、、、等方式,医师人格、人身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违反本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通过参加更高层次学历教育等方式,提高医学技术能力和水平。

  在本法施行前以及在本法施行后一定期限内取得中等专业学校相关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中医药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部队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制定。

  第六十六条境外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申请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临床学术交流等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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