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 5 月 25 日,欧洲联盟出台《通用数据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 PR)》。PR 的目标是欧盟免受隐私和数据泄露的影响,同时重塑欧盟的组织机构处理隐私和数据的方式。
1)数据访问权:首先,我们有权给予向企业问询个人信息是否正在被处理,如果正在被处理的话,可以继而了解:a.处理的目的; b.相关数据类型;c.数据接收方的信息 d.如果对象是数据接收方,可以问询其数据来源。
2)被遗忘权:其次我们有权要求企业删除掉个人数据,当数据已经披露给第三方时,用户可以继而要求他们删除相关数据。
3)处理权:我们有权企业将信息用于特定的用途,像企业用于垂直营销。假如最近在购物网站搜索了「精酿啤酒」为关键词的商品,网站的推荐信息流或者和该网站有合作的其他站点中可能就会向你推荐类似的「精酿啤酒」,我们现在可以要求该公司不能将这件事透露给其他公司,甚至特可以要求该公司本身也不能把这件事用于任何营销活动。
4)数据携带权:简单来说,当我们想离开某个平台时,可以要求该平台将我们在该平台产生的数据,以格式化的、机器可处理的格式提供给我们。
目前,国外学者对“数字劳动”所处的时代和社会背景提出了多种看法,如“(跨国)信息资本主义”、“数字资本主义”、“互联网资本主义”、“资本主义”、“金融资本主义”等。而对于“数字劳动”的界定,泰博·肖尔茨提出,与传统的物质劳动不同,“数字劳动”感觉不到、看不到和闻不到,其将互联网上的“玩”和“劳动”连接在一起,从而产生了“玩劳动”(playbour)这一新概念。杨得志之子南阳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