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合议原则。仲裁机关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除简单的案件可指定一名仲裁员进行仲裁外,均由仲裁员若干人和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仲裁员一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违反合同,要追究责任,赔偿损失,直至制裁。签订经济合同是一种行为,因此,当事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遵循一定的基本的原则,根据《经济合同法》及有关,当事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遵守以下项原则:①原则《经济合同法》第四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和行规”。这一是对当呈人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基本的要求,当事人只有遵循这一原则,签订的经济合同,才能得到的认可和具有效力,当事人的利益才能受到。这里所说的和行规,不仅包括《经济合同法》及其配套的条例,而且包括一切与订立经济合同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及地方性。②平等原则《经济合同法》第五条:“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这项原则主要包含二个要素,一是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平等。在经济合同当事人无论是法人,还是个体工商户,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无论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它们的主体资格,即能力都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对他方命令,不能要求不平等的。
经济合同仲裁的调解 1、仲裁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可以由仲裁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仲裁庭主持。 2、仲裁机关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协议内容不得梦见自己杀人不见血违律、行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3、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职务;纠纷的主要事实、责任、协议内容和费用的承担。调解书由当事人签字,仲裁员、***员署名,并加盖仲裁机关的印章。 4、调解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必须自动履行。 5、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者双方翻悔的,仲裁庭应进行仲裁。
有利防止合同漏洞及欺诈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就预先考虑到如何防范合同纠纷,主要从调查了解对方当客人的履行能力和详细订明合同条款来入手。合同条款的详细罗列,就可以防止合同漏洞的产生。例如,对合同中质量条款具体订明规格、型号、适用的标准等,避免因合同订立后就适用的标准具体采用***标准、行业标准还是其他标准等质量问题产生纠纷。合同漏洞是产生合同纠纷的主要的原因之一。 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调查相对人的履行能力等情况,可能有效避免受欺诈。当前,商人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情况屡有发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受欺诈方盲目轻信。仓促订立合同以致于上当。因此,在合同订立之前就采取预防措施,以防止产生合同纠纷,可以有利于合同当事人避免合同中的漏洞和减少受欺诈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