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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此次制定了统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发布时间:2017-8-18 17:40:33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答:在与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办法》”)保持一致、有机衔接的基础上,紧紧围绕防控债市风险、确保平稳发展的基本目标,同时兼顾部分债券品种的自身特点,平衡制度的统一性和灵活性,本所整合了前期分散在公司债券、资产证券化及债券质押式回购等业务规则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有关条款,制定了统一的《债券适当性办法》。采取业务规则的形式有助于全面、系统地规范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债券适当性办法》明确了债券市场投资者分类,以及各类投资者可参与的债券产品范围,并将本所债券市场“合格投资者”标准与证监会《适当性管理办法》“专业投资者”相关标准保持统一。同时,《债券适当性办法》还强化了经营机构在债券市场适当性匹配、风险告知、动态评估等方面的适当性管理职责。

  本所《债券适当性办法》实施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5〕124号)、《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15〕239号)第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深证上〔2015〕240号)第九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2014年修订)》(深证会〔2014〕130号)第二十四条、《关于为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深证会〔2014〕93号)第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深证会〔2015〕263号)第四条将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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