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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发展论

※发布时间:2018-3-7 16:46:15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 内容 提要】 工业 文明所培育的传统发展观是单纯的经济增长观,强调市场的诱致性、资源供给能力和自净能力的无限性。这势必导致经济发展的非持续、非公平和非快速状态。契合于后工业文明的经济法着眼于国家与市场的良性互动,衍生出新型的法——发展。从生态、人力、产业层面演绎的持续发展,从地区、竞争、分配角度演绎的公平发展,从制度补给、制度能动属性演绎的快速发展,诠释了经济法的本质与社会动力基因

  提升是 法律 部门成熟的标志之一。文明与的演进,不断地在为承担不同的法部门注入新的与灵感。产生于文明潜深与交替时期的经济法部门,虽然其地位与体系仍处于渐趋成熟状态,但其独特的与已现异彩。本文拟从经济法独特的法——发展径出发,探索经济法的本质与社会动力基因。

  人类社会 历史 发展表明:生产力决定一定的经济发展模式,经济发展模式则会孕育出自身特有的文明观、发展观。工业完成后,社会化大生产方式以其前所未有的爆发力催生出飞速发展的生产力,“工业化”成为一国的 现代 化模式,这种模式简而言之即指“人力+资本+资源”,而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后两者,这种以资本、资源为支撑的经济形态,我们称之为“工业经济”,在工业经济模式下孕育出的工业文明观,其基本价值就是追求工业化和刺激增长。因循人类经济发展史,我们也可以看出,在工业经济阶段,物质财富增长被视为经济发展的唯一标识,也被视为衡量人类一切经济活动的价值判断标准。

  以上就是工业文明观下的基本发展观:单纯的经济增长观。这种发展观的 理论 前提是 自然 资源的供给能力具有无限性、自然的自净能力具有无限性。换言之,即自然界可以充当人类任意资源、排弃废物的“理想”场所。这种理论预设物化为人类的行为,表现在人类为了追求更快的经济增长,追求更多的物质财富,凭借自己创造的技术与智慧而与生物圈进行对垒,无地生态资源,生态。这种人与资源之间的对立与非协调状态,注定了建立于其上的经济发展持续的,这种发展观是一种不可持续发展观。

  其次,工业文明在人文方面,首次废除了人的身份关系的不平等,确立了人生而平等的人格价值,赋予人、人身、财产等多重,并建立了以“私权至上”为原则的私法体系,形成了契约神圣、意思自治、不得等原则。这一切都为商品经济市场主体充分发挥个人创造力及进行平等竞争提供了必要的人文基础。然而,竞争的过度发展与垄断必然引起悬殊、两级分化,如果仍仅限于形式上公平、平等的传统文明观,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无法保障,甚至从某种意义上会由对人性的尊重异化为对人性的。从这个角度讲,传统工业文明发展观在公平发展方面存在欠缺。

  此外,我们还应认识到传统发展观在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方面的局限性。 中国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面临着从一个落后的农业国向先进的工业国,赶超发达国家的艰巨任务,可以说,存在巨大的快速发展压力。然而,传统民商法作为市场内在运作的法律载体,其功能保障了微观民商事关系的协调和当事人之间平等意志的表达,但并未能对经济快速发展注入活力。而单纯依赖市场机制的自行运作,仅能实现经济发展的常态,并会存在与市场共生的周期性衰退与危机,在市场发育不完全、行政障碍残留较多的情况下,还会造成经济发展的滞后现象。一种经济形态总会孕育出与自身共生的文明模式、发展,并具体体现为一种制度设置。人类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人类认识自己、自然界的能力,也就限定了人类思维空间的广度与深度。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形态的衍变,势必会拓宽人类的空间,提升人类的文明境界,催生更新型的发展。传统文明模式下的发展观已不再适应知识经济形态的需要,一种新型的、内生于知识经济 时代 的发展正呼之欲出。民商法体系与传统发展观的内在统一性,决定了其不可能成为新的发展的制度载体。经济法作为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新兴法律现象,以这样的理论预设为前提:单一的市场调节机制不能保障经济运行的持续、公平、快速发展,而国家调节与市场调节可以同时作为经济发展的内生机制。由此可见,经济法的立足点比传统法律更广、更宽、更远,其体现出来的发展也属于一种新型的、代表新经济发展趋势的发展。

  可持续发展的提出发轫于20世纪80年代,其中具有标志意义的是联合国与发展大会对美国学者莱斯特·R·布朗主持的《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所做的确认。这表明人类已认识到进入工业文明以来所形成的经济发展观的非持续性。而实现结果也了这一点:一方面,人类经济活动对自然资源的无度需求超过了其再生的能力与速度,造成了资源的耗损甚至枯竭;另一方面,人类生产生活所排放废弃物又超过了生态系统的净化能力。这些都造成了现代生态经济矛盾的日益尖锐化,使生态、经济、社会三者的发展处于一种对立和不可兼容的状态。有学者将这种高耗资源以生态为代价的经济模式称为“不可持续”经济。从而,提出了可持续发展观念。

  21世纪,可持续发展无疑将成为人类社会不约而同的选择。随着可持续发展观在各个领域的不断深化,其内涵与外延必将发生深远的拓展。把握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我们认为,可持续发展至少包涵以下三个层次的意义。

  生态持续发展是可持续发展开始形成时期的基本内涵,其追求目标是:既要使人类的各种需要得到满足,又要资源和生态,不对后代人的和发展构成。由此,学界也有人提出了“生态人”的假设,所谓“生态人”是与“经济人”相对称的一种概念假设,后者出于对自身非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单一、盲目追求,对社会利益与自身经济利益的已危及可持续发展,而“生态人”则生态发展 规律 ,与自然和谐共存。在当代经济立法中,保、自然资源法、能源法、农业法等部门,开始接受生态人的假设。

  知识经济时代,以知识、信息为经济增长的原动力,因此人是经济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准确地说是人的智力因素对经济发展起决定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传统民商法对人格、私权的抽象尊重与形式已经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现实的需要,人的智力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重要一环。

  以现代 企业 为例,在物质资源、活劳动同等条件下,管理已成为企业持续发展的最重要因素,“以人为本”已不再仅仅是一句口号,而体现为一种生产要素的重要性,其也应该成为法律倾向选择的价值。人力持续发展从经济学角度讲是劳动力的维持、发展与延续,而落实到经济法角度,则包括教育法对合格劳动者的培养、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社会保障法对劳动者充分竞争的有力法律支撑。

  在中国,可持续发展观还存在着特殊的产业背景。中国农业有几千年发展历史,至今仍对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起着基础性作用,而工业经济历经建国后几十年的发展,正处于增长期。纪之交,全球化与知识经济的浪潮,又使知识产业化成为大势所趋,从而形成了中国农业经济、工业经济、知识经济并存的经济格局,与其相伴生,也同时存在三种不同的文明观、发展观。在这种特殊国情背景下,产业的协调已成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当然,我们所说的协调并非平均、均衡发展,而是发挥各自优势,以培育新兴产业,巩固基础产业为主轴,使各个产业之间达到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具体而言,知识经济虽以知识、信息为支撑,但其亦应建立于扎实的旧经济(农业、工业)基础之上,才能避免其发展的虚拟化、泡沫化;而旧经济也必须以信息化促进工业化,借助知识经济的信息载体加速发展自身。

  综观我国现存法律制度,适应工业经济发展需要的民商法比较丰富,但巩固、扶持农业基础产业和鼓励、培育高新技术产业的法律则明显缺乏。经济法以持续发展为自身与目的,在产业法律方面,应做出以下努力:

  2.把握知识经济的发展趋势,适时、适度地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与发展。在市场进入方面,放宽进入口径,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设立;在市场规制方面,针对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研究其竞争规律,制定适合其产生发展规律的竞争法律制度,以确保其正当、适度、有效竞争,培育健康的市场。

  3.总体把握合理产业结构比例,改变产业结构的纯经济观念,从角度将一个国家的产业战略稳定化和规范化;其次,要在充分认识国情和经济主权的基础上,对实现产业公平的有关产业政策用法律方式稳定下来;再次,要将已稳定和规范的产业战略和产业政策用方式去推动和操作。

  公平作为人类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其内涵却随时代发展而衍变。法律的产生,有其深厚的经济根源、根源、历史根源、社会根源,但从经济学角度 分析 ,它同人类的生产活动和交换活动密切相关,甚至直接导源于生产和交换的需要。最初意义上法律化的公平就是商品经济等价交换的制度结果。

  公平,有静态、外部的层面,也有动态的、实质的层面。所谓静态、外部的公平,即着眼于形式上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表示,而不问行为的结果;而动态的、实质的公平,则超然于行使之上,直接关注利益实现的公平,即结果公平,其属于有利于效率最大化的公平。

  传统法律体系中的公平需求和体现,主要是从静态的、外部的角度,从各个方面对公平加以保障:的公平;刑法中的公平则体现在罪刑、罪刑相适应、同罪同罚;而具体到民商法,公平观得到了更大程度的彰展与。在民法制度的具体设计中,公平体现为平等、自主、自愿、合意等。

  上述公平观及其制度表现,应该说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比较充足的制度成本。然而,我们也应该认识到其静态性、外部性对迅速发展的社会经济中复杂的经济格局和经济态势把握的欠缺。经济法并非否认上述公平观,而是注重最终实际利益的归属,注重对动态的、实质的公平进行法律提升和制度保障,内在化的效率公平,是终极意义上的公平,其为人类发展观注入了新与新思维。

  自然资源分布的不均衡及各地所选择的经济制度不同,决定了地区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不均衡。这种不均衡界范围内体现为经济力量格局的多极化及高度的不均现象,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日益演进,不公平的经济贸易秩序与格局成为世界经济共同向前发展的阻碍。在一国各地区之间,也存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这一 问题 在中国显露得尤为突出。由于地理、资源状况、产业结构等因素所导致的生产力水平差异,产生了地区之间相对明显的差距。东部地区、沿海地区由于良好的地理条件以及政策倾斜,近年来发展很快,而部尤其是西部地区,虽有丰富的资源,但是地理闭塞,以致人才、信息流通渠道不畅,阻碍了地区经济的发展,同时使整个国民经济由于内需不足,发展后劲渐渐减弱。静态的外部公平观无力改变这种地区发展的非实质公平,经济法秉承的公平观是基于发展上的公平观,不是利益的简单均衡,而是着眼于更深远层次的发展。我国在新世纪开始进行的西部大开发战略,是这一公平发展观,追求地区发展公平的明智选择。经济法应对这一现象做出制度回应。

  民商法的原则与制度保障了市场主体进行公平竞争的外部条件即机会平等。然而对公平在竞争过程中的延伸,民商法却并未体现,其主要在于为竞争行为提供一种与支持,但对实施结果并不进行法律评价,而是以当事人之间义务约束是否完成为标志,缺乏来自社会的宏观评价。民商法负责机制或自己负责机制排除了社会评价的必要,也不存在不良后果社会纠正的可能性。虽然不排除市场主体单个进行的司法救济,但由于成本高昂,使反竞争行为最终得不到有效规制。

  经济法正是基于民商法中的个人自利性极度膨胀而在竞争行为中表现出来的公平原则的行为而进行法律控制。这一任务主要由竞争法来承担。竞争法是国家为保障公平交易而对竞争实行规制的法律手段。由于竞争法具有公法与私法兼容的性质,调整手段以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相结合,追求公平与效率的协调等特征,而这些特征又都是经济法的典型特征,因此,凡是在立法上或上承认法律部门划分的国家都把竞争法纳入经济法体系。而 的竞争法更直接命名为《公平交易法》,日本的竞争称为《交易法》,可见,公平、乃是竞争法共同的品质。2000年3月份微软垄断案引起瞩目,其原因之一,也是由于微软借助垄断地位的市场行为了公平、的正当竞争。

  所谓分配公平,乃是在市场领域所发生的初次分配所造成的悬殊、产业差别等分配不均衡现象所引发的再分配需求。我们所说的公平,也不是指社会财富的平均分配,而是指利用国家经济能力,在调整产业结构、均衡收入分配、刺激产业效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效率与公平,实质上是一对互相促进的价值取向,效率可以为实现公平提供充足的物质条件,而只有实现公平才可能实现更久远、更大的效率,体现分配公平的法律在经济中表现为经济调控法律制度。其中,国家通过对财政资源的合理预期分配,为国民经济设定一些基本参数,这是公平的前提;国家通过税收这一手段既财政资源的有效取得,又充分地实现了在个、产业间的分配公平。

  近代以来生产的社会性逐渐表现为不同财产主体之间通过交换形成经济共同体,在经济共同体内部通过分工实现生产社会性,这便是作为近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基本经济单位的企业的出现。企业作为生产组织和产权组织,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同时有利于减少交易费用和经济活动的外部性。这也就是科斯所称的“企业取代市场”原理。

  企业是投资者投入生产资料和劳动者投资劳动共同创造剩余价值的商品经济单位,它作为社会的基本而普遍的生产单位标志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完全确立。社会化大生产具有两大基本特征:一是提升了生产力水平,产生了较之以往个体生产高得多的生产力,这是社会化大生产对经济发展的独特功能。正如诺斯在其《世界的兴起》中指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兴起的原因所在。”[1](P10)社会化大生产使人在社会关系中摆脱了生产中的孤独性,将许多工人和许多生产资料有机结合起来,突破了个人体力、智力的局限,产生了无限大的体力、智力和社会生产力,此即加合性原理,亦合作产生效益的规律。二是产生了人与人之间共同创造、共同分享合作利益(增量利益)的新的物质利益关系,即如何将社会合作的利益及成本合理地分配给其。后者作为一种激励约束机制是前者实现的前提和基础,社会化大生产的经济快速发展功能的发挥必须构筑在合作各方对合作利益及成本的合理分配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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